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向我市重点产业和生产一线聚集,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 2018 年以来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在一定范围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发放生活津贴或工作津贴。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优秀的创业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取得教育部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津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享受 5000 元、2000 元、1000 元的生活津贴。教育系统录用的全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享受 2000 元工作津贴(不与生活津贴重复享受)。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 3 年。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申领条件:2018 年(含)以后到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指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同)、高校院所、教育、卫生机构的科研、教育教学、医护专业技术岗位全职工作,来我市就业创业时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硕士研究生申领条件:2018 年(含)以后毕业,毕业 3 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下同)到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高校院所、教育、卫生机构的科研、教育教学、医护专业技术岗位全职
工作。
本科毕业生申领条件:2018 年(含)以后毕业,毕业 3 年内到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全职工作,以及统一录(聘)用到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岗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就业人员须与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时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创办企业人员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且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
第三章 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申报。生活津贴、工作津贴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符合享受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其中市属和驻威市级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作津贴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向各级教育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威海市万名大学生聚集计划生活津贴申请表》《威海市教育系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申请表》;
(二)毕业生派遣或工作调动材料;
(三)学历、学位证书;
(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身份证明;
(六)个人诚信承诺书。
自主创业毕业生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年度财务报告、经营活动记录等材料。
第九条 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生活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对教育人才选拔计划“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工商(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和企业类型,确定申报单位是否纳入津贴发放范围;
(二)申请人员的年龄、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位信息,确定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津贴发放条件;
(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四)其他需要确认的信息。
第十条 复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将拟发放津贴人员名单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程序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申请经费,并将津贴直接拨付申请人员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生活津贴、工作津贴所需经费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由市级和区级按 1:1 比例共同负担(市属和驻威市级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其中市级负担部分按年度与各区市结算。
第十三条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已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政策的,由各区市按照支持力度较大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十四条 实施创业技能提升工程。驻威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可免费参加我市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后续服务。
第十五条 对来威、留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的同时,可继续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定期举办威海大学生创业大赛和创业明星评选,邀请创业导师对参赛选手进行创业计划辅导,给予获奖选手一定的奖励和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创业训练营和对接投融资机构。对评选认定的创业明星,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特别优秀的纳入“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领取生活津贴、工作津贴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评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生活津贴、工作津贴: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享受津贴情形的。
第十八条 领取生活津贴、工作津贴人员在我市调整工作单位的,新单位纳入发放范围的,可由新工作单位继续为其申请津贴,个人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须对申领津贴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方可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活津贴、工作津贴和经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万名大学生聚威创业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威人组发〔2015〕6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纳入威人组发〔2015〕6 号文件资助的人员,继续享受原政策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