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就业创业 > 人才政策

威海市出台《关于全面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8-08
阅览量:

       近日,威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针对目前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存在的科技投入相对不足、科技人才比较缺乏、体制机制不够灵活等现状,明确指出,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

       一是设立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1000万元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财力的增加而适当增加。各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设立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经费补贴;联合建立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开发机构的经费补助;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基地或中试基地建设的贷款贴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服务补助;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与项目对接活动。

       二是鼓励各类企业(行业)建设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新创立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给予40万元补助;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给予补助研发设备经费100万元。

       三是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业主单位10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补助,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择优给予20万元补助。

       四是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新建并运行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择优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网上技术市场并产生较大影响力的择优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实现成功对接的合作创新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向上级推荐申报和予以奖励。同时,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的各类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择优安排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推动创新项目的产业化。风险投资机构对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进行投资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另外,《意见》规定凡享受市产学研合作创新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其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少于3%。

       二、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

       一是积极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政策。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是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所得中扣除。

       五是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六是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七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孵化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另外,《意见》提出,还将认真落实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其他科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