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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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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引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引智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引智作用,根据《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9〕33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智项目资金是安排用于引进国外智力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等领域中,急需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能够显著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智项目。
       第三条  引智项目资金列入市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从市科技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引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第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聘请国外专家来威工作的项目。
       第六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引进或开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广后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品种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标准为:国际旅费用于外国专家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威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资助标准为200—300元/天(本办法所称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威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等,资助标准为600元/天;城市间交通费用于入(出)境口岸至威海往返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等往返费用;专家工薪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或报酬的60%。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第九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包括聘请外国专家、国外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实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根据示范推广成效、相关费用支出等情况,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其中,聘请外国专家费用按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引智资金资助的,市级引智项目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引智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单位垫支,年终统一拨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已执行,符合经费资助标准,予以核销的经费数额最高为5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核销。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向各区市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应当提交项目绩效评估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的支付凭证、签收凭证和会计凭证复印件等。
       (二)承担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应当提交绩效评估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支付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及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聘请专家的,按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应提交的材料进行报送。
       第十五条  各区市科技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无异议的,下达引智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拨付体系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引智项目资金拨付后,因特殊原因未使用的,按财政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引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须将引智项目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引智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申报材料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的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凡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滞留、截留、挪用、虚列、骗取、私分引智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7日。